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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爭議
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
空調噪聲太大
換貨又太難
去年8月份,趙先生在市區一商場買了臺空調,不料麻煩事接連而至,先後更換2次壓縮機,返修2次。
『去年8月,我花2490元買了臺空調,安裝後,室外機噪聲很大。』趙先生向售後服務站反映情況後,維修人員上門檢查,說是壓縮機故障,更換壓縮機後,沒安靜幾天,噪聲又起。『前前後後,這臺空調換了2次壓縮機,返修了2次,最後也沒解決噪聲問題。』趙先生要求更換空調,廠家卻要求趙先生提供產品缺陷證明。
【解讀】
-不是所有商品都適用
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此次新《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此案中,趙先生購買的空調質量有問題,新《消法》實施後,廠家需要舉證產品沒有質量問題,如果不能證明,就必須承擔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破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另外,市工商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該規定僅適用於機動車、計算機等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後,不再適用該規定。
-消費者並非沒有舉證責任
山東凌雲志律師事務所隋曉寧律師介紹,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但由於一些商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很難舉證證明瑕疵所在。在本案中,消費者趙先生難以證明空調存在質量問題,而作為經營者的廠家卻對產品瑕疵比較清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提起訴訟後,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另外,隋曉寧律師提醒消費者,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消費者應當證明其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瑕疵。本案中,趙先生應當保留好購買發票、維修記錄等,以作為證據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