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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頒布的新《消法》中明確了經營者對於缺陷產品所負有的召回義務,這使得自2010年便開始征求意見的《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再度引發了各界的強烈關注。在日前召開的全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會議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支樹平表示,今年將加快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建立家用電器、兒童用品等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消費品召回管理制度。
早在2010年7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就發布了《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家用電器產品履行召回義務,銷售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協助並配合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管理規定》要求,家用電器生產者在我國境內的召回措施需與境外相當。未按規定實施召回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可惜的是,在經過長達3年多的征求意見後,家電召回制度遲遲未能推出實施,其相關細則也遲遲未見蹤影。
2013年10月25日,新《消法》正式頒布,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對此,中國家電研究院副總工程師張亞晨認為,新《消法》中對於產品召回的規定,必然會推動家電召回制度的盡快實施。但是他也認為,僅此一條仍然不足以讓業內久盼的召回制度切實落地,還需要針對產品缺陷認定的原則、方法及誰來認定廠家自己認定之外的缺陷,出臺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長期以來,國人對召回存在一定程度的誤讀。一些企業怕召回會影響企業及產品的整體形象,往往對召回信息的發布慎之又慎。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指出,在鼓勵企業進行自願性召回的同時,各界也有義務積極傳播正確的召回知識,對消費者進行召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