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商務部7月30日公布了《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計劃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購、維修、翻新、銷售等進行規范,要求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
商務部關於《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商務部擬制定《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現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23日。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種類按照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執行,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微型計算機等產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地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進行行業管理,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活動
第六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在收購時應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內容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類別、商標、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和生產日期。從個人手中收購時,還應當登記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從企業收購時,還應當登記企業營業執照有關內容。
第七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查驗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質量狀況,性能情況和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以此作為定價依據。應當將查驗結果和收購價格一並記入產品檔案資料。
第八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對產品自行維修、翻新的,應當將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記入產品檔案資料。維修、翻新後拆解下來的廢棄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處理。經維修、翻新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維修、翻新應當保持或改善節能、環保性能,注意使用節能、環保工藝和器材物料。
第九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出示所購產品檔案資料,不應刻意隱瞞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
第十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
第十一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交易達成後,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並應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保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應當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准確地記錄。
第十二條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舊貨市場或者當地政府部門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銷售。
第十三條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禁止經銷:
(一)喪失全部使用價值,需要報廢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二)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三)未張貼舊貨標識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四)在抵押期間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五)在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六)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七)走私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八)來歷不明或有贓物、走私嫌疑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舊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四條舊貨市場應當建立對經銷商資質審核等管理制度,健全經銷商檔案。
第十五條鼓勵舊貨市場建立健全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對經營者收購和銷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信息及時進行統計並發布,包括銷售產品品名、商標、產品類別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購買者等內容。
第十六條鼓勵舊貨市場特設報廢家電儲存專區,並提供報廢家電集中收集、運輸的服務。
第十七條中國舊貨業協會是舊貨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協會章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中國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協會是家用電器電子產品服務維修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協會章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接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中國舊貨業協會負責設計並制作舊貨標識,經工商注冊後,向舊貨市場及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提供。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行業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行業管理指導;
(三)對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的政策,對相關企業進行管理。
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將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等記入產品檔案資料的,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維修、翻新後拆解下來的廢棄物,未交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擅自進行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