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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釋義〕 1.本條是關於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擔保責任的規定。
2.“誰經銷誰負責”,是指銷售者對售出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承擔三包責任。
3.銷售者與供貨者、生產者、修理者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合同條款免除銷售者三包責任和義務。否則,依據合同不得規避責任的原則,免責條款為無效條款。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准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釋義〕 “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產品修理後交付給消費者之日始,保證修理後的產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釋義〕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期限。分為整機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為生產消費購買生活消費產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約定執行。
2.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發生產品修理或因無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佔用時間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後,順延相應的時間計算。
3.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4.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應當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消費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應當負責三包的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釋義〕 1.產品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了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修理、換貨、退貨沒有順序之分。銷售者應當按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進行退貨、換貨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質量狀況。
3.當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向消費者退清貨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釋義〕 1.本條是關於在三包有效期內,承擔修理責任的限制性規定。
2.“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是指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
3.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後,產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退貨。
4.超過整機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內,主要部件發生性能故障的,應當由修理者免費修理、更換主要部件。
5.修理者負責對應當調換或退貨的產品提供修理記錄和證明。銷售者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換貨或退貨。
6.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的內容,是指對產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進行過兩次修理。
7.“不能正常使用”,是指產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達不到產品標准規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備大眾公認為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第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釋義〕 1. “修理期”,是指修理產品佔用的時間。自產品送修之日起計算,至約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待修時間。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第十四條: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釋義〕 1. “合理的運輸費”,是指以經濟的運輸方式運送產品所支付的交通運輸費用。 2.“使用保管不當”,是指未按產品說明書、產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提倡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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