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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引出了另一個消費者意識問題:當消費者購買淨水器時,面對生產企業或市場上形形色色的廣告宣傳,且又都是檢驗合格、有生產、銷售行政許可批件的各種淨水器,消費者該如何判斷選購淨水器昵?因此,從消費者角度,應考慮制定或修訂淨水器標准,增加標識即對所有淨水器產品,統一增加濾除有害物質效果的標識——濾效等級標識。濾效等級標識可根據國家標准GB5749現有106項指標為准,106項指標中能有效祛除的指標數與106之比,並經加權等數據處理後,作為該淨水器的濾效等級標識,當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標識方法,同時建議修訂現有標准,增加對可有效祛除或無法祛除的有害物質的說明。
問題三:我們上面已說明,市售淨水器的進水就是符合國家標准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自來水,而事實上,在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254號文《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的衛生功能性檢驗條款中,就有淨水器對自來水過濾性能的檢驗,這就引出了第三個消費者意識問題:根據標准,自來水中的有害物質的含量已很低,市場上所銷售的淨水器,對自來水中很低的有害物質還能否去除?哪些還能去除、哪些不能去除?即是否應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在淨水器標准中增加衛生等級標識。衛生等級標識可根據衛生功能檢驗後,淨水器出水比自來水水質提高多少情況設定,如淨水器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標准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准》要求的,可加貼直飲衛生標識等。
人為殺菌添加劑應標識
最後還應強調提出的是,根據部分可查到的水質公報,如2013年10月杭州市供水質量公報中顯示的(管網水即到用戶家中的)自來水餘氯和細菌等實際檢測值為:餘氯:0.35mg/L;總大腸菌群:未檢出;耐熱大腸菌群:未檢出;菌落總數:3CFU/mL。顯然後3項微生物指標檢測值,已達到了可直接飲用的市售瓶、桶裝水的國家標准GB17324-2003《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既然自來水中的細菌已被殺滅,並且因為餘氯的存在,將繼續抑制自來水中細菌的產生,因此在以自來水為進水的淨水器標准中,是否應限定銀離子等人為殺菌添加劑的使用,盡可能消除飲用水中所含的人為增加的銀離子等殺菌劑,至少應給出含有這些添加劑的標識,由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筆者認為,廣大消費者的知情、參與和選擇,將有助並促進飲用水與淨水器市場的良性發展、有序競爭。
相關鏈接
直接涉及飲用水和淨水器的相關國家標准:
1.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2.GB/T5750.1?13-2006《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總責—放射性指標》
3.GB/T19249-2003《反滲透飲水處理設備》
4.CJ3023-1993《活性炭淨水器》
5.CJ/T168-2002《純水機》
6.CJ/T169-2003《微濾水處理設備》
7.CJ/T170-2002《超濾水處理設備》
8.QB/T4100-2010《飲水器專用淨水器》
9.QB/T414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淨水機》
10.HJ/T270—2006《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11.HJ/T271—2006《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超濾裝置》
12.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161號文:《附件4A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附件4C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反滲透處理裝置》。
13.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第254號文:《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