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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民以食為天。這句話在今天看來似乎應為『民以食與水及空氣為天』更合理。道理很簡單,水與空氣是否被污染,同樣對人的生命、健康至關重要。因此,通過制定或修改有關飲用水與淨水器、空氣與空氣淨化器等涉及大眾健康類產品的標准,增強消費者意識,促進公眾或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具有重要意義,無疑也將有助於民生的提高和改善。
當下飲用水及淨水器標准
目前,直接涉及淨水器的標准主要有5類、約13個:其中:國家級標准3個、城市建設行業類標准4個、輕工行業類標准2個、環境保護行業類標准2個、原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類2個。(具體名稱及代號附後)
上述標准的用途各有不同,其中生活飲用水(即通常所說的自來水)水質的國家級標准有兩項,把它們也歸入淨水器類標准,是因為市售的家用淨水器都規定其進水必須是生活飲用水,以及其水質必須滿足的衛生要求,和符合這些要求的法定檢驗方法;涉及城市建設行業的有5項(其中有一項國家級標准),主要規定了各類淨水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判定規則和包裝運輸等內容;輕工行業標准兩項,與城建類標准類似,也用於規定各類淨水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含判定)規則和包裝運輸等;還有兩項環境保護行業類標准,主要涉及水的回收處理,與生活飲用水關系不大。最後兩項是淨水器產品申請生產、銷售行政許可必須滿足的衛生安全和功能檢驗標准,檢驗合格方可上市銷售。
主要問題及建議
這裡不詳述上述標准中的普通技術問題:如標准修訂、更新不及時,造成的與現有技術現狀脫節問題等,只談論與公眾或消費者直接有關的問題。
問題一:被污染的江河水源,並不是我們日常直接飲用的水,我們直接飲用的水是過濾消毒後的自來水,國家標准GB5749-2006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自來水、同時也是淨水器標准規定的市售淨水器進水所必須滿足的水質衛生要求,標准中包括了水中42項常規和64項非常規、共106項有害物質含量的限值。這就出現了一個消費者意識問題:飲用符合國標的自來水是安全的,那消費者日常飲用的自來水水質符合國標限值嗎?超出國標限值的指標有嗎?如有的話,哪些指標超標?消費者是否應該購買或購買哪種淨水器進行針對性過濾呢?因此,在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應包含對自來水水質檢測公開、公告的條款要求。
問題二:按照上述標准和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和254號文,不同的淨水器的檢驗方法和要求也不相同,如,反滲透法淨水器的『淨化處理效率』項目下的加標試驗,要求對砷、鎘、鉻(六價)、氟化物、鉛、硝酸鹽氮、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8項指標進行檢驗,而對一般水質處理器衛生功能性檢驗項目下的加標試驗,如活性炭淨水器只要求對揮發酚類、耗氧量、三氯甲烷、四氯化碳4項指標進行檢驗,膜過濾淨水器則僅對渾濁度、總大腸菌群2項指標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