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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空氣淨化器,『11.11狂歡價2499』、『11.11零點准時開搶!』看到這樣讓人心動的廣告,福州人陳先生一口氣搶購了233臺,共計人民幣58萬多元。
可時至今日,商家依然未發貨。一怒之下,陳先生便將商家及其天貓網上超市同時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貨款,賠償最低直接經濟損失、資金周轉損失等,總共85萬多。
3月17日下午,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案件。
很多人應該都還記得,去年的『雙11』當天,很多淘寶、天貓上的網店都打出了『秒殺』、『搶購』的廣告,為自此的產品宣傳。
和很多網友一樣,2013年11月11日零點剛過一分鍾,福建人陳先生在天貓網店一家叫『飛利浦XX網絡專賣店』以每臺2499元的價格成功搶到了233臺飛利浦空氣淨化器,這批貨物分5個ID的訂單購買,並於當天支付給店家582267元。
按照承諾,店家必須在11月20日之前發貨。但陳先生說,商家遲遲不予發貨,卻以高於3499元的價格在同公司經營的官方旗艦店出售。
期間,陳先生多次聯系商家,每次客服都以敷衍了事,他認為商家嚴重違約。另外,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也未對未發貨的訂單定期排查,理應對該違約事件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則認為陳先生下的5個訂單是不符合交易規則的,屬於無效合同。
商家稱,陳先生搶購的233臺空氣淨化器是通過5個ID購買的,而這5個ID都屬於陳先生一人所有,而網上已經明確標明了『每人限購50件』,商家認為陳先生利用網絡交易的特殊性,隱瞞了真實身份,投機取巧。
陳先生辯解說,在購買時,自己已經告知商家5個訂單為同一人,收貨地址為同一個地方,即實際購買者是一個人,當時商家並沒有就此提出疑議,是默認的。
不過在庭審過程中,陳先生也坦誠,這批空氣淨化器夠得後,他是用來轉賣的,每臺可以賣到3000餘元,但是他購買後,對方卻沒有發貨……
商家認為,這次雙十一活動僅僅是針對消費者身份的,不認可像陳先生這樣用於『二次銷售』的訂購。
貨物未發,陳先生認為給自己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他要求商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共計233000元整(最低損失=(3499元-2499元)*233臺=233000元)。對此,商家則解釋說,雖然所售貨物的型號均為飛利浦空氣淨化器AC4074,但雙十一賣的和現在銷售的還是有區別的,雙十一賣的是廠家直接提供的特供產品,並且其無法預見陳先生的經濟損失。
第二被告天貓網絡有限公司則認為,天貓商城僅僅是提供了交易平臺,不涉及該案件的交易。天貓有規定,延遲發貨的,商家需向買家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三十(金額最高不超過五百元)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將以天貓積分形式支付。
由於本案雙方都不同意調解,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