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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從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蒙古族歌手騰格爾訴無錫某電器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現已審結,法院依法判令侵權電器公司在其網站首頁和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向騰格爾公開道歉的聲明,並賠償騰格爾經濟損失費15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人民幣。
據了解,從2009年開始,無錫某電器公司未經騰格爾同意在其網站、宣傳展架、宣傳手冊及部分產品上使用其肖像及姓名,利用名人效應偽造代言進行產品宣傳。直到2012年,騰格爾纔發現被“代言”了,他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同時,騰格爾要求上述侵權公司在其網站首頁和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書面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精神損失5萬元人民幣。
在庭審中,侵權電器公司承認確實存在冒用騰格爾姓名、肖像的侵權行為,也願意在公司網站首頁和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騰格爾書面致歉,但對於騰格爾提出的百萬賠償款並不認同。
被告公司律師認為,該公司只在部分產品中使用騰格爾的肖像和姓名,不涉及公司其他產品,且該類產品的銷量不佳,公司未從中獲利。且公司有優良的聲譽,冒用其肖像和姓名並未給騰格爾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只願賠償騰格爾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無錫某電器公司確實存在侵犯騰格爾肖像權和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立即停止侵害,並在公司網站首頁和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騰格爾書面道歉。
本案中,百萬賠償款問題是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法院認為由於騰格爾未能證明富源公司因侵權所獲具體利益,在綜合考慮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後果和影響基礎上,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