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維三星等三大電視廠商被訴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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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治週末 作者:辛穎 編輯:張思政 2017-08-16 12:34:46

  這是國內電視行業首例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糾紛,此次訴訟對於未來國內專利的收費執行和費率標準將會有討論和示範意義,亦有可能影響到相關政府部門對行業政策的制定思路

  近日,創維、三星、海信接連被訴專利侵權,且原告都是同一家公司——掌握音頻編解碼標準必要專利的廣州廣晟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數碼”)。

  DRA(Digital Rise Audio)是廣晟數碼開發的一項數字音頻編碼技術。本次涉案的三項發明專利分別爲“音頻解碼(專利號爲ZL200710141661.6)”及“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號爲ZL200810003464.2)、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專利號爲ZL200810003462.3)”。

  其中“音頻解碼”專利是現行國家標準《多聲道數字音頻編解碼技術規範》(GB/T 22726-2008)(以下簡稱“DRA國標”)的標準必要專利。而DRA國標正是國家DTMB(數字電視地面廣播)的必選音頻編解碼標準,其起草單位也包括這一系列訴訟的原告廣晟數碼。

  “電視行業的專利戰場主要在海外市場,且電視生產商在支付專利許可費用上也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這是國內電視行業首例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糾紛,此次訴訟對於未來國內專利的收費執行和費率標準將會有討論和示範意義,亦有可能影響到相關政府部門對行業政策的制定思路。”奧維雲網副總裁董敏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

  涉訴金額約4億多元

  “成爲依靠知識產權運營實現盈利的第一家中國企業”——這是廣晟數碼官方公佈的近期目標。

  廣晟數碼正是廣東省省屬集團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而廣晟數碼所掌握的DRA音頻標準專利,同時支持立體聲和多聲道環繞聲的數字音頻編解碼,它的最大特點是用很低的解碼複雜度實現了國際先進水平的壓縮效率。

  2016年7月1日,廣晟數碼公佈了DRA的許可政策及其DRA專利許可收費的最新標準:已獲得專利許可的芯片廠商,每一個芯片產品收費1元人民幣;終端產品廠商不收取任何費用。未獲得專利許可的芯片廠商,但已達成推廣合作,那麼對終端產品廠商每一個終端產品收費1元人民幣。對專業設備廠商使用專業編碼器,每一個產品收費500元人民幣(其音頻編碼輸出的音頻流路數不大於四路,超出此限制的,每四路視爲一個被許可產品,不足四路的按四路計算)。

  顯然,這一許可政策的公佈並沒有達到廣晟數碼預期的結果。

  今年7月下旬,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先受理了廣晟數碼的起訴。廣晟數碼訴稱創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集團”)、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製造的S9-1、S9D、W9等多達100多種電視機產品均涉嫌侵犯了其“音頻解碼”和“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兩項專利。且未經廣晟數碼許可生產、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被訴侵權電視機產品。

  而家電銷售平臺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電器”)也被捲入其中,被指“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違反了專利法的規定。”

  廣晟數碼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1.922億元。

  隨後,廣晟數碼分別在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高創(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蘇寧雲商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據廣晟數碼公告介紹,三地法院立案涉訴總金額約4億多元。

  不過有業內人士指出,具體訴訟中其許可收費標準究竟是按照一定比例覈算,還是按照固定金額收取,尚不明確。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模式爭議

  標準必要專利(St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是指在執行技術標準時所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的專利權(具體到權利要求)。

  “其實,近年來家電行業的專利訴訟有所減少,主要是由於相關技術逐漸成熟。往往在有個別或少數企業掌握某項技術時更容易發生爭端,而當大家普遍掌握一項技術時,糾紛也相對較少。”家電行業觀察家劉步塵說道。

  廣晟數碼所持有的“音頻解碼”專利早在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請,2009年5月20日獲得覈准授權。

  而DRA國標中雖然將音頻解碼等專利列爲“聲明符合本標準時,可能使用涉及的相關專利”之一,但也表明本標準的發佈機構對於專利的範圍、有效性和驗證資料不提出任何看法。

  “一般來講,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糾紛中,如果專利本身有效,那麼最終落實的雙方爭議焦點就在於許可費用的標準上。雖然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模式在國際上已經比較成熟,但是國內的立法監管起步相對較晚,此前確實存在不規範的混亂情況。”盈科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與反壟斷事務部副主任劉立國指出。

  2014年,《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正式實施,其中對於國家標準中所涉及專利的實施許可及許可使用費問題規定,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依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協商處理。DRA國標也表明,專利持有人已向本標準的發佈機構保證,他們願意同任何申請人在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下,就使用授權許可證進行談判。在這方面,該專利持有人的聲明已向本標準的發佈機構提交。

  “許可模式可以免費,也可以收費,但是對於收費標準如何制定尚無詳細規則。”劉立國認爲,與普通專利許可不同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的收費標準應當由制定標準的各方共同討論,且給被許可企業參與的機會。

  企業專利保護需提速

  “由於電視專利持有人大多在海外,且約束執法比較困難,因此過往的電視專利糾紛只是存在於海外市場,所以對於國內品牌銷售來說,專利一直是一個重要但不緊急的問題。”董敏說道。

  其實,標準必要專利收費許可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在智能手機市場,包括諾基亞、高通、愛立信等傳統通信巨頭,依託自身積累的標準必要專利,一直在獲取源源不斷的商業回報。

  而廣晟數碼所掌握的DRA音頻標準可應用於數字電視、數字音頻廣播、數字電影院、激光視盤機、網絡流媒體、IPTV及移動多媒體等領域。

  電視機產品除涉及音頻解碼外,還涉及到視頻解碼。廣晟數碼持有的專利主要以音頻解碼技術爲主,尚不涉及相應的視頻解碼,這意味着還存在視頻解碼領域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

  有業內人士指出,廣晟數碼能否勝訴以及最終的判賠額多少,勢必將影響到電視產品領域視頻解碼標準必要專利廠商的舉動。並分析稱,目前捲入訴訟的僅有創維、三星、海信,而長虹、TCL等傳統電視廠商,以及小米、樂視、微鯨、暴風等互聯網電視廠商,都可能會成爲下一個被“收割”的對象。

  劉步塵認爲:“廣晟數碼的首輪訴訟指向了量產較大的電視生產商,一方面可能考慮到賠償金額的規模,另一方面也考慮到行業內的影響效果。”

  “由於此案牽涉國資企業以及政策問題,預計最終將會和解,不會像海外市場一樣,形成專利風暴大戰,或成就一個專利收割機。但此次的專利糾紛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國內電視品牌將會重拾對國內銷售專利的重視。”董敏表示。

  董敏提出,對於電視廠商來說,一方面要積極應對,確認相關專利事實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履行相關許可承諾;另外一方面,企業將獲得啓示,在原始創新上有所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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