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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質監局通報空氣淨化器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檢測結果,7批次產品的實際適用面積與標稱不符;3批次產品既未標稱適用面積,也未標稱顆粒物潔淨空氣量,涉及飛利浦、貝昂、TCL、東芝等品牌。
為了改善室內空氣質量,空氣淨化器產品逐步進入普通家庭,成為日常生活電器。然而作為衡量空氣淨化器產品淨化效果的重要指標,即適用面積指標,尚無國家標准要求。據了解,適用面積是指空氣淨化器適合使用的最大室內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是由穩定狀態下的數學模型來決定的,通過計算基於一個連續穩定狀態下,在確定了空氣交換速率、自然衰減速率、室內高度的前提下,以去除80%的顆粒物的最低潔淨空氣量(CADR)計算得出。市場上不少商家為了銷售利益,往往出現誇大宣傳產品性能,誤導消費的現象。
為持續評估空氣淨化器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上海市質監局組織開展了空氣淨化器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從該市生產和流通領域采集了25批次樣品,采用DB31/622-2012《空氣淨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上海市地方標准要求,對產品的適用面積項目進行風險監測。
為淨化空氣淨化器市場,國家標准委將於今年上半年完成空氣淨化器標准的審定與發布。即將發布的空氣淨化新國標將完善評價空氣淨化器的兩類基本技術指標,包括『潔淨空氣量』和『累計淨化量』,同時增加了『適用面積』、『使用壽命』等參數說明或推導算法,進一步提高空氣淨化器的噪聲、能效等級等指標。
此外,上海市質監局還對該市生產、銷售的小型空氣淨化器產品開展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監測項目包括產品的臭氧濃度、甲醛淨化效率、甲苯淨化效率、可吸入顆粒物(粒徑?2.5um)淨化效率等。據了解,本次風險監測共采集樣品30批次,覆蓋本市生產和銷售的主要品牌,經檢測,7批次產品臭氧濃度超過1.0mg/m3,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24批次產品標稱或宣傳具備甲醛淨化功能,但其中僅有2批次產品淨化效率不低於50%,9批次產品不具備甲醛淨化功能;23批次產品標稱或宣傳具備甲苯淨化功能,但其中僅3批次產品淨化效率不低於50%,有14批次產品不具備甲苯淨化功能;26批次產品標稱具備可吸入顆粒物(粒徑?2.5um)淨化功能,其中17批次產品淨化效率不低於50%,有1批次產品不具備可吸入顆粒物淨化功能。
上海市質監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時應關注空氣淨化器明示質量標准與適用面積的標注依據。對於未標稱適用面積的空氣淨化器產品,可以根據產品的顆粒物潔淨空氣量(CADR),計算得到適用面積(適用面積=CADR×0.1)。購買空氣淨化器,盡量選擇大型商場、電器商店、品牌專賣店和正規電子商務網站。要關注產品各項功能的標稱數據,必要時,可要求銷售者提供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查驗實測適用面積或顆粒物潔淨空氣量(CADR)。在使用空氣淨化器時,還要注意定期清潔或更換過濾器,保證空氣淨化器的淨化效果,同時避免失效過濾器吸附的污染物二次排放。長期未使用的空氣淨化器再次開機前,應檢查產品整體狀態,做好相應的清潔工作,必要時更換過濾器。同時,過濾器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原廠產品,確保產品繼續使用時質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