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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陳先生在收到彩電2個月後發現彩電型號與購買型號不一致,銷售商認為在送貨時已由消費者簽字確認,故不予退貨。『3·15』前夕,昆山法院審理一起因銷售商送錯彩電而引起的糾紛,法院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判決支持消費者退貨請求。
原來,2011年初顧客陳某在昆山市某某電器店購買了一臺單價為5790元的42寸松下全高清等離子電視機。之後該電器店送貨員將彩電送至陳某家中,陳某在送貨員出具的注明『親愛的顧客:送貨員是否已為您所購的商品核對過型號、檢查過外觀、且附件齊全』內容的回單上『是否』欄中打勾確認『是』,並收取了贈品相機一部。2011年3月,陳某發現家中電視機機身後蓋上標明的彩電型號與其欲購買的全高清等離子電視型號不同,該彩電分辨率與動態圖像解析度等參數指標有所降低。後雙方為此多次溝通,並經消費者協會協調未果,為此陳某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認為被告某某電器店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為此起訴要求被告退貨退款,並退一賠一。被告則認為送貨員已與原告對過型號,檢查過彩電的外觀和彩電的一些附件的,原告是在確認無誤後纔在送貨回單上簽字認可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雖主張原告在送貨回單上簽名打勾確認過彩電型號,但可能存在送貨時不開箱的情況,且原告非專業人士,在被告送貨時未核對彩電機身後蓋上標注型號應在情理之中,故本案糾紛起因應認定為被告送貨錯誤。但原告並無證據證實被告存在主觀故意, 『退一賠一』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判決某某電器店退款,同時由陳某退回彩電。判決後,雙方已按判決書各自履行了義務。
法官提醒: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相對於商家來說,消費者無疑處於弱勢地位。承辦法官通過調查家電配送安裝的實際流程,並結合生活常理及正常判斷,以提倡誠信、公序良俗等價值取向為導向,作出上述判決,符合現階段社會主流價值觀。同時對督促企業提昇產品、服務質量,規范協調與消費者之間關系的健康發展均具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