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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家剛剛出臺的二手家電買賣新規,不少商家都表示並不知情
消費者在選購二手家電時,要留意產品的品名、商標、以及型號等相關信息。
商務部規定,本月起,《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規定,經營者應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票,並應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
新規已實施10天,執行情況如何?記者日前走訪羊城舊家電市場發現,多數二手家電檔竟稱並不知“保修3個月“的新規,並堅持認為“保修一個月”是行規,對那些想要享受更長保修期的消費者,他們的應對辦法是另外加錢或漲價!
保修一個月是行規
前天,記者來到位於廣州越秀區盛賢大沙頭舊貨市場,該市場三樓主要經營包括空調、洗衣機、彩電等在內的二手大家電商品。
在一家洗衣機檔口,一款二手海爾洗衣機出價480元,店鋪老板娘表示該商品“只保修一個月”。當記者告知其現在新規規定是3個月時,她表示“那是不可能的”,“一個月是行規,沒有人會願意保三個月”。
隨後記者來到另一家彩電二手商鋪,得到的同樣是只保一個月的答復,並說一個月已經是長的了,還有的只保修7天,7天內可以換,但不能退。
幾乎所有受訪的商鋪老板都表示並未聽說過新規,所以在記者與他們的進行延長免費保修期的“談判“中,沒有一個願意做出讓步。
有商鋪老板向記者訴苦:“現在回收舊家電的成本比較高,人工費、運費每年都在漲,你看這臺電視值不了幾百元,但運費就花了80元,如果再將保修期限擴展到三個月以上,還賺什麼錢?搞不好就要賠本。”
原始憑證無處可尋
《辦法》中規定,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品名、商標、型號、出售人原始購買憑證或出售人身份信息等;進行二手家電交易時,應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銷售憑證。
聽說以上規定,一位銷售二手空調的老板瞪大了眼睛,反問記者“登記這個乾嘛?這些是舊家電,有的用了很多年,到哪兒去找原始憑證?”他表示,出售人身份信息涉及隱私,要求對方登記身份信息是很可笑的事,也不會這麼做。
當記者想知道舊家電的生產日期,但在產品上找不到標識時,一位老板娘回應貼在產品上的包括型號、產品、規格等信息的銘牌“收回來翻新時,就已經洗掉了”,表示並不知道其是在什麼時候生產的。另一位老板娘的“廠家生產時就沒貼生產日期”的說法更加是一大忽悠。
記者好不容易在一臺舊彩電上找到了一個生產日期,上面顯示的是2006年的標識牌子,於是向老板提出“太舊了,快到8年的壽命期了,怎麼還拿出來賣時?”該老板登時啞口無言。
同時,記者走訪的所有商鋪均表示只有收據,沒有發票,“愛買不買!”
想延長保修期?加錢!
記者走訪舊家電市場發現,一些同為二手舊家電的商品售價,卻由於保修期的不同,售價也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記者在一家城中村路邊小檔口看到的一臺二手小1P空調,老板報價為600元,可還價到550元。
而在大沙頭舊貨市場看到的二手空調就非常貴,一臺志高舊空調翻修機售價1050元,另一家同樣是翻修過的格力舊空調的報價是1300元,老板表示最多再便宜20元,並且都不包送貨。
不同的是,城中村檔的舊空調只保修一個月,後者則保一年。上述老板認為1300元不貴,因為延長保修讓他增加了不少的維修成本,“新的也纔保修3年,但價格就去到2000元~3000元了”。
另一家的一臺29寸CRT海信彩電的售價為350元,最多保一個月,該店老板娘表示:“如果非要保修一年的話,那價格就為600元。”
專家說法
不執行新規應罰款
產經觀察人士洪仕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的出發點是好的,無論是延長保修期,還是在完善二手家電信息資料方面,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利益。但在操作層面,他認為還可以出臺一些細則,以保證新規的順利實施。
洪仕斌同時表示,商務部規定,只要舊家電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營者應依法履行三包責任。按照新規,經營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該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提醒:“市民在購買舊家電時,應仔細查看所要購買的舊家電的質量狀況,特別是一些主要部件的質量及維修情況,並且要向商家索要相關的正規購買票據,並保存好,避免舊家電出現質量問題,遭遇保修難的尷尬。”
記者觀察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舊家電市場
記者走訪一圈舊家電市場後認為,《辦法》的出臺對消費者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對舊家電市場有序良性發展而言,也肯定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俗話說,“買的不如賣的精”,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卻真正是舊家電市場經營者正在乾的事。比如:政策要求保三個月?“沒聽說呀”“想延長保修期?那就不是這個價格,多付錢吧”……
更可氣的是,舊家電檔主為了將已過產品壽命期、本該報廢的產品賣出去,很可能通過“有意無意”的撕毀相關出廠日期等方法來“蒙騙”消費者。從這個角度來說,新規纔要求登記產品資料的。但經營者銷毀了相關出廠證明,想維權也難了。
對此,記者認為政策是好的,但操作起來的確有難度。這就要求有關部門應出臺更細化的執行辦法,以杜絕上述違規行為。
另一方面,記者認為家電的生產廠家也應承擔起相應的監督責任,畢竟使用“過期”產品所帶來的安全等隱患,只會令該廠家品牌蒙羞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