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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7年的三星電視機燒起來了 商家認為『超過安全使用年限』不予賠付
律師稱商家需要承擔責任
看了七年的三星彩電竟然自燃,消費者趙先生認為三星電子應該承擔起相關的賠償責任。不過,他得到的答復是:『第一電視機使用期限太長,第二消費者使用不當,第三已經超過彩電安全使用期限。』昨天,三星蕭山地區維修部相關工作人員以上述理由表示,三星無需承擔相關責任。『出於人道,三星願意賠償1000元。』
而下城區消協相關負責人和律師均認為,商家需承擔賠償責任。
電視機突然自燃,房內裝修部分損毀
趙先生承認電視機購於2003年1月,『7年來,電視機一直沒有出問題,沒想到一出就出了大問題。』
2010年2月26日,趙先生的家人在房間看電視。『當時電視機的畫面比較模糊,所以家裡人就把它關掉了,轉身進廚房做飯。』他說,『我聞到一股煙味,不像平常做糊飯的味道。哪知道進客廳一看,電視機櫃上已經燃起一團火球。』趙先生表示,火苗躥得老高,背後的整堵牆被熏黑。
『火滅了以後,電視機只剩顯示屏完好。我家的牆壁、瓷磚、窗簾、電視機櫃都有不同程度的燒焦痕跡。』
趙對此深感憤怒:『幸好當時家裡有人,否則這場火造成的損失不堪設想。也幸好電視機沒有爆炸,否則還會有人員傷害……』他要求,三星電子對此事必須給他們一個說法。
三星公司答復責任不在己方
杭州蕭山北乾盛成家電維修部是三星電子在蕭山的技術服務中心。昨天,相關負責人盛經理表示,日前三星電子公司已經對此事向其做出反饋。『公司認為發生這樣的意外,主要責任並不在商家。』他說,『事實上,電器本身就有一個安全使用年限的規定,這臺電視機已經超過該年限,所以三星公司只願意基於人道考慮賠償1000元的損失。』
此外,盛指出,電視機起火主因是高壓包引線起火。他認為電視機不可能在關機狀態下起火,而消費者常年不對電視機進行檢修也容易導致事故發生。
盛經理所說的『安全使用年限』規定實際是指由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出臺的《彩色電視機安全使用期的規定》,該規定指出,普通CRT(玻璃顯像管)彩電的安全使用期為7年,用戶如果繼續使用超過7年的彩電,發生意外責任要自負。
趙對此深感委屈:『我翻過產品說明書,根本沒有寫電視機安全使用期限是多久,買的時候也沒有被告知。』
律師稱商家需要承擔責任
下城區消協國秘書長認為,由行業協會制定的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應。『商家不應以此規定推卸自己的賠償責任。』
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潘永明律師認為:首先,由行業協會制定的規定,只能對協會成員有約束力,不能對協會外的社會成員產生約束力。因此,由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出臺的《彩色電視機安全使用期的規定》,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是不能對消費者產生約束力的。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未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據此,即使有行業標准,如果當初趙先生購買該電視機時產品的包裝上顯著位置沒有標明安全使用期限,生產商仍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昨天,三星公司公關部門答復,針對這起投訴,上海地區相關負責人已跟進處理。